研究与发展(R&激励措施为该州增加研发活动提供亚利桑那州所得税抵免, 包括在州立大学进行的由该公司资助的研究. 其目标是鼓励亚利桑那州的企业继续投资于研发活动.
立法信息
1992年为公司制定(目前, A.R.S. § 43-1168)及1999年个人(A.R.S § 43-1074.01),不可退还的R&D税收抵免由亚利桑那州税务局管理(税务局). 2011年至2030年的R&D税收抵免等于前2美元的24%.500万的合格费用加上15%的合格费用超过2美元.500万年. 在2031年及以后,税收抵免率将是首2美元的20%.500万的合格费用加上11%的合格费用超过2美元.500万年.
在2010年的立法会议期间, 参议院法案1254 提供R&D税收抵免. R&D可退税的税收抵免方案是由 A.R.S. § 41-1507 由亚利桑那州商务管理局(ACA)管理. 从2010年开始, 符合资格的公司可能有资格要求退还其当年超出的部分R&D信贷. 一家有资格申请破产保护的公司&雇佣全职员工少于150人的,可向ACA申请部分退还超过部分金额的75%. 申请退还R&D税收抵免计划,请点击这里 或者直接问 ACABET9的APP在哪里下载经理.
不可归还的R&2011年全国人大会议期间,DBET9的APP在哪里下载进一步加强. 如果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向亚利桑那大学董事会管辖下的大学支付了基础研究费用,则可以获得额外的抵免额度. 附加抵免额是指在该课税年度中,基础研究费用超过基本金额的10%. 增加的大学R&D税收抵免 is administered by Revenue; however, 才能向税务局申请大学入学&D税收抵免或以其他方式申请此类税收抵免, 纳税人必须首先向ACA申请研究经费认证. 点击这里获取从ACA申请研究支付认证的额外信息 自2010年12月31日起及以后的纳税年度. 关于不可退还的税收抵免的更多信息可以在 亚利桑那州税务局 网站.